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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災科學教育館設備(施)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認養人應設置或委託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維護工作,並於認養 契約載明維護人員之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其有變更時,應立 即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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