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市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總隊長。
  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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