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應徵召服兵役者,其原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暨公、私營公司、廠
、場、行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其保留底缺手續:
一、憑職工所繳驗之徵召集令,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臨時職工並應發
給保留工作證件,如因時間急促未及領取時,得由其家屬申請發給
。
二、被錄取或聘派尚未到職之教職員工,視同現職員工,憑其繳驗之徵
召集令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臨時教職員工發給保留工作證件。
三、各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公、私營公司、廠、場、行號,應於每月
終造具保留底缺名冊及保留工作名冊,陳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
備案。
私營機構者,應送各該同業公會彙報本府社會局,並以副本抄送應
徵召職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四、凡公、私營公司、廠、場、行號變更,而其性質相同者,對原保留
之徵召服兵役之職工底缺,應一併移交承受後之機構繼續保留底缺
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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