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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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