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督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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