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申請。其應檢附書圖、文件之種類及
  製作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擬認定位置現況圖:應實地測量並標明道路寬度,其比例尺不小於
      六百分之一。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地籍圖、土地登記簿及建物謄本之正本。
  四、現況照片。
  五、同意書。
  前項第五款之同意書,於廢止,應取得該廢止巷道及臨接巷道全部土地
  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於改道,並應取得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供公
  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
  本府應將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之公告、都市計畫位置圖、地籍套繪圖及
  實測現況圖於本府、鄉(鎮市)公所及該巷道兩端公開展覽三十天,任
  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
  本府提出意見,由本府參考審議。
  本府就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之申請,於必要時得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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