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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院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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