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評估後,得視需要於道路設置人行天橋、人行
道或地下停車場。
本局得依申請或依事實需要,將前項道路設施與相鄰之建築物接通。
完成前項接通後之道路養護管理,得依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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