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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評估後,得視需要於道路設置人行天橋、人行 道或地下停車場。 本局得依申請或依事實需要,將前項道路設施與相鄰之建築物接通。 完成前項接通後之道路養護管理,得依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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