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分別
  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訂,送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備
  查。
  各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分別綜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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