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張貼廣告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認養公設張貼廣告欄者,依下列方式管理:
一、張貼廣告欄之管理維護,由該張貼廣告欄之認養單位負責辦理,並依
    其核可之管理維護計畫書據以執行。
二、應隨時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安全,無破損、飄動、褪色、塗鴉或將廣告
    張貼於區格外之情形。
三、認養之張貼廣告欄如有破損傾頹或朽壞等情形,應立即通報本局修護
    或拆除。
四、張貼廣告其張貼期限屆滿者,由認養者負責清理。
五、未依規定張貼廣告者,認養者可逕行清除該廣告物,並拍照存證,交
    付本局舉發。
六、應標示認養者名稱、地址、電話、本局核准文號與期間。
前項因認養者未善盡安全管理,致生損害他人者,應由認養者依法負損害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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