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管委會有怠忽職務、妨害公益、違反法令及本準則規定之情事,本府得令
其改選,其改選程序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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