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
    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
    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
    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特推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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