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 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 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 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特推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