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或本府為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依下列規定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
為勘查及測量工作,必要時,並得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
一、將工作地點及日期預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攜帶證明身分文件。
三、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得進入他人之房屋。但經現住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
四、須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時,應於十五日前將應行遷移或除去物之種類
    、地點及日期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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