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營利性犬隻繁殖或買賣業者違反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