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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認養告示牌於契約終止或期滿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認養者自行拆除並回 復原狀,逾期未拆除者,視同廢棄物,由管理機關逕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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