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調查、會勘及維
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執行前項事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必要
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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