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調查、會勘及維 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執行前項事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必要 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