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應依法編列預決算,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年度終了時,其剩餘得撥充基金來源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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