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移交均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經公立醫 院證明患有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機關首長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指定佐理人員一人代辦移交。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應報經本機關首長核准,指定佐理人員或有關人 員一人代辦移交。 前項所定之移交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