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均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經公立醫
院證明患有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機關首長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指定佐理人員一人代辦移交。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應報經本機關首長核准,指定佐理人員或有關人
    員一人代辦移交。
前項所定之移交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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