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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辦理本市消費爭議之調解事項;其設置依 本法第四十五條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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