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班:國民小學部每班至少置教師一點六五人,未達九班而學生人
    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國民中學部每班置教師二人
    ,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
    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
        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
        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
        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
    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專任輔導教師:八班以上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超過十五班部分,
    每滿十五班置一人;超過十五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後之餘數八班以上
    者,增置一人。
七、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
    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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