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97
人,瀏覽人次:
88901701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於選委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由提案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同意撤回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 一事項重行提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