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於選委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由提案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同意撤回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
  一事項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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