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後一日內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本中心,如有
  損毀,應負賠償修護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本中心得逕行修護,費
  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場地如無損壞,保證金應於十日內
  領回,逾時未領回者,本中心得將該筆款項逕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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