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後一日內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本中心,如有 損毀,應負賠償修護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本中心得逕行修護,費 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場地如無損壞,保證金應於十日內 領回,逾時未領回者,本中心得將該筆款項逕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