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助及協助拍片取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者於前條所定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應檢附下列結案資料,向新聞
局申請結案:
一、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
二、本市景點拍攝花絮影片。
三、本市拍攝景點清單。
四、本市拍攝成果報告書。
五、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
六、其他經費補助契約約定或新聞局指定之結案資料。
新聞局於收受前項申請後,應進行結案審查程序;結案資料有欠缺或不符
規定者,得命受補助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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