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於前條所定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應檢附下列結案資料,向新聞 局申請結案: 一、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 二、本市景點拍攝花絮影片。 三、本市拍攝景點清單。 四、本市拍攝成果報告書。 五、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 六、其他經費補助契約約定或新聞局指定之結案資料。 新聞局於收受前項申請後,應進行結案審查程序;結案資料有欠缺或不符 規定者,得命受補助者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