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地籍圖謄本一份及下列文件
一式二份向都發局提出:
一、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地號
    、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二、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附近道路、鄰近各種公共設施、
    機關學校或明顯建築物、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
    編定及比例尺。
三、現況圖:應標明基地高程、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
    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
四、測量成果圖: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或山坡地,或位於山坡地地區或非免
    建築線指定(示)地區,應檢附標示道路高程規劃資料。但基地地面
    與臨接道路路面高低相差未逾三公尺者免附。
五、建築線剖面圖及相關圖例標示。但都市計畫書未規定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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