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賸餘建築物逾期未申請就地整建建造執照且有傾頹或朽壞情事致有危害公
共安全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