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免稅範圍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
  使用前檢附該交通工具使用性質、所有人身分、 主 管機關或特殊改裝
  等證明文件及車輛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核准免
  稅之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者,
   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如不符免徵條件,仍應依本法第十
  四條規定補納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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