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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珍貴樹木及其保護設施所在之私有土地,必要時得辦理徵收或協調所有權 人或其他有權使用人同意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如為公有非公用土地 得依法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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