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學校應於經營發展計畫中詳列: 一、招收之班級數、學生數。 二、無條件接受實際居住該學區內學生就讀,並以本縣公立學校收費標準 收費,並不得有差別教學。但學生家長無意願者,會同本府教育處依 學生家長意願協助轉移鄰近學校就讀。 三、招生對象得不受學區限制。 四、實驗性或特殊性之學校或班級,及其招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