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託學校應於經營發展計畫中詳列:
一、招收之班級數、學生數。
二、無條件接受實際居住該學區內學生就讀,並以本縣公立學校收費標準
    收費,並不得有差別教學。但學生家長無意願者,會同本府教育處依
    學生家長意願協助轉移鄰近學校就讀。
三、招生對象得不受學區限制。
四、實驗性或特殊性之學校或班級,及其招生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