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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編釘門牌,三日內應派員實地調查,並核發門 牌證明書,而於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釘掛門牌,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 時門牌號碼黏,戶政事務所主任應隨時檢視釘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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