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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山上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順序如下:由主任秘書代理, 主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長代理,民政課長不能代理,由課室主 管依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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