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勤務區分為一般勤務及專屬勤務二種,一般勤務由各分駐(派出)
  所實施,專屬勤務由各警察實施。
  以上勤務執行機構視轄區情形治安狀況得將所有警勤區再分別組合為若
  干聯合勤務區,聯合輪服勤隊。各隊並得聯合編組實施機動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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