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道路或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所繳納之使用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
  能舉辦活動或中途停止使用者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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