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 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專家學者、社區大學實務經驗 工作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 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