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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漁筏在建造或改造完成後,所有人應檢附本府或造船技師或經認可之檢 驗機構出具之特別檢查報告表,向本府申請核發漁筏監理執照。 前項漁筏監理執照之格式如附件二,特別檢查報告表之格式如附件三。
附件二-特別檢查報告表
附件三-定期檢查報告表
附件四-動力漁筏建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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