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致人傷亡或財物毀損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傷勢輕微者,得酌予補償,並得由行車人員處理或由所屬單位代為
調處。
二、傷勢較重者,由本機關、學校負頁治療,如堅持自行醫治,應載明
於和解書。
三、發生死亡者,應俟當地憲警機關報請檢察官勘驗後,協同死者家屬
處理。
四、儘速查明傷亡者姓名、住址,請求憲警機關通知其家屬,並妥為保
管其遺留財物。
五、會同憲警機關勘察現場,蒐集證據、繪製現場圖、填報行車事故調
查報告表,並應拍攝現場照片或錄影。
六、勘察現場所得資料,應詳予分析研判,其無需鑑定責任者,應即會
同當事人或憲警機關處理,商得協議報准後,簽訂和解書。
七、行車事故責任原因難以分析研判,或當事人不同意行車事故原因及
責任之研判或調處時,應即向行車事故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會申請鑑定。
八、車輛及財物毀損之檢驗及估價,應會同主管單位或修理廠辦理。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涉及保險公司賠償責任者,應洽其派員到場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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