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獎勵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應經由本府或審查委員會同意始得變更。
  但以一次為限。
  計畫因故無法執行者,獎勵對象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府。
  本府得就獎勵對象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之,以暸解獎勵對象實施之成
  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