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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任園長 得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在原園繼續任職四年。四年期滿依規定參 加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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