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縣有耕地標租程序如下:
一、選定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標租之土地。
二、決定招標內容。
三、公告。
四、開標。
五、訂定租約。(如附件一)
前項第三款公告,其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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