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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縣有耕地標租程序如下: 一、選定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標租之土地。 二、決定招標內容。 三、公告。 四、開標。 五、訂定租約。(如附件一) 前項第三款公告,其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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