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府發給獎勵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
、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
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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