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發給獎勵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 、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 覽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