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受保護樹木或其他樹木遇下列情事,各鄉(鎮、市)主管機關應立即通
  報本府以採取適當行政措施:
  一、遭不法行為侵害者。
  二、遭颱風、暴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侵襲折斷倒伏者。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侵襲者。
  四、影響都市景觀需更新者。
  五、其他因素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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