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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 經基因轉殖所產生之水產動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繁殖、 養殖或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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