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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漁筏在建造或改造完成後,所有人應檢附本府或造船技師或經認可之檢 驗機構出具之特別檢查報告表,向本府申請核發漁筏監理執照。 前項漁筏監理執照及特別檢查報告表之格式,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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