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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