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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一、有接頭者。 二、鋼纜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三、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四、已扭結者。 五、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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