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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