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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應屬市有財產而漏未接管或被人隱匿,經檢舉查 明屬實,並接管登記為市有者,給予檢舉人按財產價值百分之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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