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應屬市有財產而漏未接管或被人隱匿,經檢舉查
明屬實,並接管登記為市有者,給予檢舉人按財產價值百分之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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