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應於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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