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應於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