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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