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 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 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 法院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