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
  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
  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
  法院解決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