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軍事審判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
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
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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